裁判员:
(1)裁判员应当:
a)是竞赛公正与否的仅有判定者。
b)当竞赛中呈现规矩没有明确规则的状况时,不受各方面影响,自由地作出判决。
c)应对本规矩竞赛的正当行动担任。
d)当发现有任何违背规矩的行动,应进行干涉。
e)当被问询时,将球的色彩奉告运发动。
f)在运发动的合理要求下擦洗任何球。
(2)裁判员不应当:
a)答复任何本规矩没有规则的疑问。
b)在运发动行将形成一次击球犯规时,给予任何提示。
c)给予影响竞赛有关分数上的任何劝说与定见。
d)答复任何有关得分相差的疑问。
(3)若是裁判员一时疏于注意某一事端的发作,他可利用记分员、其他职工。或观看方位较好的观众等供给的依据,以协助他作出判决。
记分员:
记分员应在记分牌上记分,而且协助裁判员实行其责任,若是需求,他能够充任记载员。
记载员:
记载员应保管每一击球的记载,恰当记载犯规状况,以及每个运发动或每一方应得的分数,他还应该记载一杆球的总分数。
职工的协助:
(1)若是运发动提出照明设备阻碍击球动作时,裁判员或记分员应将它移开并放在恰当的方位上。
(2)答应裁判员或记分员对有残疾的选手进行必要的协助。